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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羅文盛
上 訴 人 羅春蓮
被 上訴人 曾詩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0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63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9,4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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