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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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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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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人楊茂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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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信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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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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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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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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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許崇慎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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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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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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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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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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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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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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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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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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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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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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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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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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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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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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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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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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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程序在案,有107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附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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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債務人名下僅有一筆原住民保留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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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足參。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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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爰依前開規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將消債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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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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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債務人名下之財產既無分配之實益,不予處分,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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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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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於107年12月20日以東院義107司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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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清荒字第9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債權人亦認,該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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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需具原住民資格使得應買,又地處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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僻,拍定機會甚低,變價不易,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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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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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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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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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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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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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 產 明 細處 分 方 法
一臺東縣卑南鄉大南段無處分之實益,應返還
882-000地號土地,面予債務人。
積10230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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