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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3號
抗 告 人 沈湧智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法定代理人 蔡景裕
上列抗告人(即原審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04月22日本院107年度國字第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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