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7,重訴,30,2019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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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林君藩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張林春貞
林佑洵
高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9日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9,75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評鑑總價20,149,390元×上訴人之應有部分2/5=8,059,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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