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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43號
抗 告 人 林玲
非訟代理人 黃呈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賴富源
賴瑋萍
賴瑋萱
賴瑋茹
抗告人與相對人四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107年度家聲字第43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因抗告人係分別請求相對人四人應按月給付其扶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各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新臺幣4,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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