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7,訴,99,202006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陳文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被 告 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惠
被 告 潘志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楊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潘志益及偉峻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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