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原 告 吳亮儀
吳瑛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被 告 顏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滿
訴訟代理人 蔣秉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到院閱卷並就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後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地政機關函復資料於十四日內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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