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132,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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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余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參拾貳元整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余美華於090年0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4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667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54,53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335元整及違約金1,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4,532元整自094年11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 %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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