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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邱澤即張忠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邱玲鳳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張忠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於繼承第三人張忠誠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張忠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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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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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783元 │93年4月9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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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48,098元 │108年3月20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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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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