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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俞禹岑
債 務 人 俞國華
一、債務人俞禹岑、俞國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俞禹岑前就讀四維高中、大漢技術學院時,邀 同債務人俞國華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2筆,總 計新臺幣(以下同)249,54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44期每個月為一 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7年10月1日當時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債權人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4月24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三)詎債務人俞禹岑自民國107年10月0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24,96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俞國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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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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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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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24,968元 │107年10月1日起至 │1.15% │107年11月2日起至 │週年利率0.115% │
│ │ │108年4月23日止 │ │108年4月23日止 │ │
│ │ ├──────────┼──────┼──────────┼──────────────┤
│ │ │108年4月24日起至 │2.15% │108年4月24日起至 │週年利率0.215% │
│ │ │清償日止 │ │108年5月1日止 │ │
│ │ ├──────────┼──────┼──────────┼──────────────┤
│ │ │ │ │108年5月2日起至 │週年利率0.43%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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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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