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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高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正(即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104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7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04年5月27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27日止。
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2.58】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
(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07年10月27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
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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