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鄭皓丞即鄭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40,000元 整,其中借款710,000萬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5月7日 至100年5月7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另提供 借款人活期/活儲透支額度新臺幣10,000元整,利息按借 款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固定計息,按月計付,且每 動用一筆借款時(於自動化設備取款、轉帳時,每取款 轉帳一次均視為動用一筆借款),收取動用手續費新臺 幣壹佰元整並計入當日借款餘額;
且借款人如依約償付 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或遲延情事等,得由聲請人定時以 自動化作業方式,就借款人已償還之借款額度,轉換為 活期/活儲存款透支,且該項額度轉換不以一次為限,但 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 透支額度以新臺幣200,000元為限。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及 約定書可稽(證1)。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一)94年12月8日、(二) 94年6月26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約定書條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644,374元 │94年12月9日起至 │8.88% │95年1月10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92,715元 │94年6月27日起至 │16.88% │94年7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