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亞芬於民國99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9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9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6日止累計35,748元正未 給付,其中32,394元為本金;
3,354元為利息;
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亞芬於民國100年02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2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41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6日止累計18,748元 正未給付,其中17,358元為本金;
1,390元為利息;
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亞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6日止累計29,008元正 未給付,其中26,247元為消費款;
2,761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32,394元 │108年5月7日起至 │6.99%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17,358元 │108年5月7日起至 │5.41%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3 │21,849 元 │108年5月7日起至 │7.04%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4 │4,398 元 │108年5月7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