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債 務 人 葉玉妹
債 務 人 葉明發
一、債務人葉玉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葉玉妹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葉明發向債權人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葉玉妹於民國105年04月29日,邀同債務人葉明發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參拾萬元正,約定以民國110年04月29日為清償期限,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36%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34%)加1.1 6%計息,即為年利率4.5%,逾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二)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8年01月29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35,000元 │108年1月29日起至 │2.9447% │108年3月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108年7月29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108年7月30日起至清償│2.9447% │ │ │
│ │ │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