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820,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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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張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 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張淑卿前於民國95年8月2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整, 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 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年利率15% %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 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 到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 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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