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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債 務 人 高玉花即張英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進光即張英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進永即張英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進豐即張英市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張美鳳兼張英市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高玉花、張進光、張進永、張進豐應於繼承第三人張英市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美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第三人張英市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美鳳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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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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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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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855元 │107年11月24日起至 │5.5% │107年11月24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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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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