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829,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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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建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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