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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
債 權 人 田璋
債 務 人 田瑛
債 務 人 田琪
債 務 人 田瑾
債 務 人 田琮
債 務 人 田玲
一、(一)債務人田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元。
(二)債務人田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元。
(三)債務人田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元。
(四)債務人田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元。
(五)債務人田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零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亦有明文。
債權人本件聲請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未釋明其依據,故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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