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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洪慧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年01月0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04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900元。
(二)相對人至95年04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92992元未按期給付 ,其中92992元為自93年01月06日起至95年04月9日止之 消費款。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 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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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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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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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2,992元 │95年4月10日起至104年│20% │95年4月10日起至 │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900元 │
│ │ │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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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9月1日起至 │14.9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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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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