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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謝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 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謝國宏前於民國101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2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 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4,158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8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 約金。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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