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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債 務 人 吳成龍
債 務 人 宋淑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貸款本金餘額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吳成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貸款本金餘額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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