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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趙天佑
債 務 人 趙珮玉
一、債務人趙天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玖萬參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趙天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趙珮玉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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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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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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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93,393元 │108年4月9日起至 │2.41% │108年5月10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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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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