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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文山即姜文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陳文山即姜文山於民國92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
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
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三、查相對人陳文山即姜文山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0,000元整,及自民國93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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