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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鄧立敦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澄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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