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事聲,2,201904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張坤和
相 對 人 張坤明
張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之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108年度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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