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胡棉淇(兼王黍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立寭(兼王黍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傛淇(即王黍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詒淇(即王黍稼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胡本麒(即王黍稼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胡立寭、胡傛淇、胡詒淇、胡棉淇及胡本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黍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棉淇、胡立寭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黍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棉淇、胡立寭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胡棉淇、胡立寭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萬陸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462,385元 │107年10月16日起至 │2.15% │107年11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66,316元 │107年10月16日起至 │2.15% │107年11月1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