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180,2019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黃榮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計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