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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債 務 人 林秀蘭即簡秀蘭
債 務 人 林秀夫
債 務 人 林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簡秀蘭於民國101年3月9日,邀同債務人林秀夫及林進雄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陸拾萬元正,約定自民國101年3月9日起按月繳息,並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
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以特約條款另訂,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3.34%)加1.16%計息,即為年利率4.5%,逾期利息部分收違約金,按上開利率二成加收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
(二)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7年11月9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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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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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9,536元 │107年11月9日起至 │2.9447% │107年12月10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 │
│ │ │108年5月8日止 │ │償日止 │2.9447%之10%,超過6個月者就 │
│ │ ├──────────┼──────┤ │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4.5%之20% │
│ │ │108年5月9日至清償日 │4.5% │ │計算。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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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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