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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招信
代 理 人 梁家榛
債 務 人 林世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伍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肆拾柒萬伍仟柒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之利息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零九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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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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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5,906元 │108年1月25日起至 │3.84% │108年1月25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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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7,475,706元 │108年2月2日起至 │3.06% │108年2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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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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