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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賴淑華
債 務 人 邱文勇(即鄭秀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邱浩(即鄭秀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俐軍(即鄭秀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俐凡(即鄭秀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邱浩、鄭俐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秀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淑華、邱文勇、鄭俐軍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秀美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賴淑華、邱文勇、鄭俐軍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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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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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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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19元 │95年4月5日起至 │18.15% │95年4月5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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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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