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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張國華
債 務 人 趙天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面額新臺幣捌拾萬元、票號LA0000000、到期日民國108年3月22日之支票乙紙,付款人為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臺東分社,詎屆期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該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狀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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