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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温伶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温伶蕙於民國104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6日止累計817,697元正未給付,其中800,000元為本金;
17,397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温伶蕙於民國105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6日止累計234,189元正未給付,其中231,687元為本金;
2,50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温伶蕙於民國104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6日止累計119,491元正未給付,其中117,703元為本金;
1,743元為利息;
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温伶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1日止累計146,610元正未給付,其中138,306元為消費款;
7,104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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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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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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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00,000元 │108年5月7日起至 │6.06%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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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31,687元 │108年5月7日起至 │10.06%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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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7,703元 │108年5月7日起至 │6.06%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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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38,306元 │108年4月22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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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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