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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7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王慧珍
債 務 人 古文呈
一、債務人王慧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整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王慧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古文呈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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