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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債 務 人 呂春妹
債 務 人 呂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貳佰玖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玉葉發支付命令,惟查鄭玉葉業已於民國93年8月20日死亡,此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上開法律規定,債權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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