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司促,1923,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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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馬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李馬文住居屏東縣三地門鄉,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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