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林孟柔
債 務 人 陳秀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叁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陳秀枝於民國93年05月28日與聲請人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萬元整,雙方約定於97年05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4年01月17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
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