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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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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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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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即債 王正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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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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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芬芬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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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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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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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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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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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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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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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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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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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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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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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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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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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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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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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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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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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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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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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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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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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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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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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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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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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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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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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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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8年5月3日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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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60條第1項函請債權人書面表決(見本院108年度司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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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字第6號卷第50、60頁),債權人於收受本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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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未依期限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已經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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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書面可決,有相關函稿、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又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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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該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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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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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查,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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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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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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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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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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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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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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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職權於本裁定確定後核發確定證明,毋庸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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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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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1,300元,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
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前(遇
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
或匯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
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
帳號,並按月匯入。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112,306元。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93,600元。
第二頁(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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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83.34%
6.備註:
(1)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x債權表所載之
債權比例(原則上元以下四捨五入)。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受債務人書面請求時,應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
之作業。惟非屬金融機構之債權人,仍由債務人自行繳
付款項。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可分配之金
(新臺幣例(百額(單位:新臺
元)分比)幣元)
1良京實業股112,3061001,300
份有限公司
合計112,306 10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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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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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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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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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臺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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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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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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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且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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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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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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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卡拉OK、K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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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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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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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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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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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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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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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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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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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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