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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林澄子
相 對 人 謝昆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二紙,其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2紙,未載付款地,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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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2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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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臺 幣) │ │ ( 提 示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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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年3月1日 │40,000元 │95年4月1日 │95年4月1日 │CH-NO-4304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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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8月13日 │43,000元 │96年8月31日 │96年8月31日 │CH-NO-2871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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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8月16日 │58,000元 │96年8月31日 │96年8月31日 │CH-NO-2871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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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12月7日 │25,000元 │97年1月10日 │97年1月10日 │CH-NO-6678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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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12月7日 │25,000元 │97年2月10日 │97年2月10日 │CH-NO-6678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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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12月7日 │25,000元 │97年3月10日 │97年3月10日 │CH-NO-6678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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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12月7日 │25,000元 │97年4月10日 │97年4月10日 │CH-NO-6678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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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12月7日 │25,000元 │97年5月10日 │97年5月10日 │CH-NO-667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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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年12月7日 │25,000元 │97年6月10日 │97年6月10日 │CH-NO-667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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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年12月7日 │25,000元 │97年7月10日 │97年7月10日 │CH-NO-6678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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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年12月7日 │25,000元 │97年8月10日 │97年8月10日 │CH-NO-6678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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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年12月7日 │25,000元 │97年9月10日 │97年9月10日 │CH-NO-6678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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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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