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消債更,20,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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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慈恩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400元(6×40×10-1,000=1,4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另請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每月清償債務金額為何?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四、據聲請人前於民事前置協商聲請狀表示債務總金額為119萬4,794元【見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7號卷(下稱調解卷)第3頁】,惟依更生聲請狀所載之債務總金額為89萬5,695元(見本院卷第3頁),則本件債務總金額究竟若干?
五、復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轉讓資訊-授信(含現金卡放款)】及【債權轉讓資訊-信用卡】所示,新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實業公司)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尚分別各有一筆原債權金額為89,000元及210,099元之債權(見本院卷第8頁反面至第9頁),並據良京實業公司陳報債權金額144,805元(見調解卷第23頁),聲請人於聲請前置協商時均將前揭二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惟於本件更生事件卻均未列入債權人清冊,理由為何?若上開債務已清償完畢,請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清償證明到院憑辦。
六、另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為被保險人之相關資料,查得聲請人投保多筆商業保險,並據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上開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833元及3,736元(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1頁、第33頁),請敘明聲請人未優先以可處分所得償還所欠債務,而係用以投保保險之原因。
七、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則免提出;
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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