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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秀玲
代 理 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秀玲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現無業而僅賴老人補助及國民年金每月新臺幣(下同)9,432元維生,前因生活困窘而向銀行借貸勉持生計,債務總額共計553,304元,惟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9,500元尚有不足,遑論清償債務,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不能清償之情事;
又其前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而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 ㈠ 聲請人前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嗣未依約繳款而積欠債權人553,304元。
聲請人無法清償債務,乃於107年11月23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請求債權人銀行共同協商,然聲請人因故與債權人協商不成,經本院於108年1月10日宣示調解不成立,此經聲請人陳報在案,並有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3號報到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頁及其反面、第11頁至第13頁、第48頁);
而各債權人於本院審理中陳報如附表所示債權金額共計1,450,587元,有各該債權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44頁、第73頁至第75頁)可佐,堪認上情屬實。
㈡ 次查,聲請人現無業,每月領取國民年金1,969元、老人補助7,463元,扣除健保費500元後,可處分所得僅8,932元(計算式:1,969元+7,463元-500元=8,932元),名下除存款1,410元外,無其他財產,不足抵償所負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7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66頁至第71頁反面);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105年度及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0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58頁),核與所述相符,應堪信實。
㈢ 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9,000元,健保費500元已扣除不另計,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公告10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12,388元,自屬合理。
承上,聲請人每月平均可處分所得8,932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9,000元後尚有不足,遑論清償附表所示1,450,587元債務,堪認聲請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債務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因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未逾12,000,000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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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額│備註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0,286元│ │
├──┼───────────────┼──────┼───────┤
│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64,791元│ │
│ │司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287,994元│ │
├──┼───────────────┼──────┼───────┤
│ 4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744,431元│ │
├──┼───────────────┼──────┼───────┤
│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3,085元│聲請人主張已於│
│ │ │ │107年12月清償 │
│ │ │ │完畢,惟未提出│
│ │ │ │證明 │
├──┴───────────────┴──────┴───────┤
│ 共計:1,450,5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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