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呂芳發
被 告 邱雅毓
邱繼賢
邱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