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補,151,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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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
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召開年度大會,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民事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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