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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卓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7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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