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施婉慧
被 告 黃福魁
趙昕南
李韻儀
吳淑倫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李吉崇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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