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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黎阿金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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