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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睿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榮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0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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