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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王修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心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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