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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陳菊麗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被 告 劉葦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起訴狀所示之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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