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8,補,186,2019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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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 告 宋吟妹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被 告 徐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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