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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陳麗蓮
訴訟代理人 林叁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柯金益
高春突
柯金廷
王錦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即上訴人陳報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000○0號房屋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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